长沙追债公司成功调解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履职购货,企业及前后投资人共担责——百色某矿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平果某砖厂、李某某、周某某、黄某某、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长沙追债公司成功调解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履职购货,企业及前后投资人共担责——百色某矿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平果某砖厂、李某某、周某某、黄某某、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平果某砖厂系个人独资企业,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时任投资人周某某以个人名义向百色某矿业公司采购煤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采用“先货后款”模式交易。矿业公司按要求将煤泥运送至该砖厂,供其生产使用,周某某累计欠付货款27.13万余元。
2022年1月,周某某出具《欠条》承诺还款,但到期未履行。期间,该砖厂投资人频繁变更:2020年4月由周某某变更为苏某某,2021年1月变更为黄某某,2021年3月变更为李某某。矿业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砖厂支付货款及利息,前后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向矿业公司购买货物,应当在交易和《欠条》约定的期限内付款。周某某未能及时付款,构成违约,除货款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欠条》约定的违约利息。《欠条》载明,该案中系周某某向矿业公司购买货物并形成欠款,应属周某某个人债务;矿业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周某某将该债务作为企业债务一并转让由后续投资人承担,故砖厂及后续投资人李某某、黄某某、苏某某不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一、周某某向矿业公司支付货款27.13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5.475%计算);二、驳回矿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矿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作为砖厂时任投资人,以个人名义采购货物并全部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该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砖厂与矿业公司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应承担付款责任;周某某在欠条中承诺个人偿还,构成债务加入,需与砖厂共同担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涉案债务发生于周某某任职期间,后续投资人苏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未与原投资人约定债务承担,故均需对砖厂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责任。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砖厂与周某某共同支付货款27.13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5.475%计算);三、李某某、周某某、黄某某、苏某某对砖厂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其他诉求。
典型意义
该案例明确,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名义为企业生产经营采购货物的,构成职务行为,企业为合同相对方。案例警示个人独资企业应规范交易行为,投资人履职行为产生的债务由企业承担,防止借投资人变更逃避债务,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同时,案例明确,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的债务承担规则,前后投资人需对企业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若投资人承诺对债务承担付款责任,构成“债务加入”,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标题:长沙追债公司成功调解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履职购货,企业及前后投资人共担责——百色某矿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平果某砖厂、李某某、周某某、黄某某、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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